巴州的投资政策
在巴伐利亚州成立公司最常用的公司形式
在德国成立公司的手续和流程十分简单快捷,外国及本国投资者均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通常情况下,拓展中的外国企业多选用在德国设立子公司或在德国注册分支机构的形式。中国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经营目的的经济实体模式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成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司,由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全控制。对外国投资者而言,成立子公司时较常见的企业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
有限责任公司(GmbH):
对于在德国开展业务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较强的灵活性和相对较少的限制成为最受欢迎的法律形式。
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000欧元,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它的执行董事兼法人进行管理,该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个执行董事(这个人不一定是股东或常驻德国)。公司可以有几位合伙人,这些合伙人根据各自的股份承担盈亏。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间的协议成立,公司的协议通过公证人公证,并将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登记簿中注册,即标志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生效。
股份公司(AG):
股份公司能提高商业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价值评估,通常在商务伙伴中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但成立股份公司的手续多,费用高,在经营中所要承担的组 织义务范围相对较广。
一个股份公司的最低股本为50,000欧元(必须全数由创始股东认购)。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来管理,董事会在工商注册的时候产生。股份公司章程需经过 公证处公证,制定章程时,建议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除上述法律形式外,还有一些成立子公司的其他法律形式,如有限责任企业公司(UG)、“两合公司”(KG)等。请查阅本文最后一章所附链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成立分支机构
若中国企业想实现在德国开办业务、与商业合作伙伴保持联系的目的,开设分支机构被视为最合适的商业形式。任何一家在中国设有总部,且已完成经营注册的企业均可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自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为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任何义务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在德国主要有两种类型,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
其他形式
当中国公司在德国成立仅用于从事掌握市场动态以及与前期客户建立联系的办事处,并雇佣一家独立经营的第三方来负责管理工作时,可认定该办事处不代表其总公司从事独立的商务活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这种形式通常被认为等同于“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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